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0129,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镇**组***路*号*单元***号,现住泸溪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同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邀约肖某、潘某某、魏某、袁某某(四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在其位于泸溪县**镇**小区*楼家中(原***装饰公司)采取打长沙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累计26600元。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再次组织邀约肖某、潘某某、魏某、袁某某四人到其开设的赌场内打长沙麻将,后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缴获赌资53500元。
2020年9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泸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向泸溪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66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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