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5年,张某某分别在其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家中、汉台区东一环路**酒店、西乡县金牛路**酒店、汉台区前进东路**小区,以电脑登录境外网站果博东方平台,实时转播赌场画面的方式,开设“龙虎”网络赌场,每局抽水5%或10%。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小区居民房内,以果博东方平台进行“龙虎”网络赌博,并用其在赌博网站上开设的账号及银行账户多次接受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收取赌博网站的返点,共接受赌客投注3326700元。2013年到2015年赌场开设期间,张某某雇佣刘某某为司机,负责接送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张某某的专职司机,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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