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蔡某某、邓某甲、陈某甲、曾某某等人,在苍南县桥墩镇石头坑等地经营流动赌场,召集赌客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每天分别开设四个场次,每场次赌博人数均在二十人以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苍南县莒溪镇石头坑内为该赌场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约7、8次,共获利约700、800元。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归案经过、证人谢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邓某乙、胡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犯蔡某某、曾某某、邓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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