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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3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准格尔旗**局职工,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慧慧,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小区**-**号楼**单元**房间的阁楼内,齐某某、戚某某、史某某等人在该阁楼内聚众赌博,杨某某(不起诉)为赌博提供场所并提供赌具,杨某某、李某某(不起诉)、赵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同设定赌博方式,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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