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30日改变管辖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陈某某、弋某某、曾某某、郭某某、阳某某、舒某某、严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南充市嘉陵区开设赌场,组织人员采取“簸簸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雇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赌场为赌客发牌,并在赌桌上根据赌局结果按庄家打底金额的5%——10%抽头。刘某某每日工资200元或者300元,并在庄家赢钱后接受10元至50元不等的“打油钱”作为个人收入,约非法获利六、七千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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