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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1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7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左右,张志全、程帝昆(均已判刑)合伙从沈峰(已判刑)处获取9****赌博账号后,以获取洗码费、“拦截”坐庄即直接与参赌人员赌博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以此从中获利。其中,张志全、程帝昆合伙“拦截”赌博,赌博公司占输赢10%,张志全、程帝昆各占输赢45%。张志全将其持有的股份分给张赟10%(已判刑)。

2018年1月左右,张志全又将其持有的股份分给刘某某5%、,由张志全、程帝昆负责管理,每周一,张志全与程帝昆对账后,再与刘某某结算。经查,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5日,90AKD代理账号产生的赌博输赢金额达1,265.8943万元。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 ,避免特别 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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