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刑不诉〔2018〕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21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3日、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颍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份至3月5日期间,在方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和其家东侧一间闲置的门面房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方某某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颍上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虽有多名参赌人员证言证实该赌场系两人合开,但不能互相印证,且方某某供述赌场系自己一人所开,刘某某否认参与开设赌场。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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