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住该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同案人卢某某(绰号“肥婆”,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结伙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房开设赌场,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开设的赌场,仍在该赌场发牌“抽水”。
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并起获其“抽水”所得赌资人民币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三十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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