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他人处购得一台打鱼赌博机,该赌博机具有上下分功能,共10个机位,均能正常使用。刘某某在新化县上海星城内租一门面,挂上“性保健品”的牌子,并将购得的打鱼赌博机放于该门面内经营赌博。2019年6月25日,该门面正式营业,刘某某请其朋友吴某某帮其照看店面并帮客人上下分,2019年6月28日,刘某某安排其亲戚金某某帮忙打理游戏室,同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打鱼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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