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家属区**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张某甲(另案处理)出资租赁本市鼓楼区**号**小区**室,购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联系刘某某让其找潘某某、张某甲、小某某等人冒充赌客为该场所充人气,并承诺每人每次支付180元好处费。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张某甲(另案处理)出资租赁本市鼓楼区**号**小区**室,购置赌博机开设赌场。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张某甲委托,帮其介绍四名人员(包括刘某某本人)冒充赌客到该场所玩游戏机,为该场所充人气,上述人员每人每次收取180元好处费。
同年4月26日,民警接到线索至上述地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张某甲,赌客陈某某等人,查获7台赌博机,共计32个赌博机位。后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同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到案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账单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保缴费证明,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同案犯张华月供述和辩解,证人陆某某、潘某某、张某乙、孙某某、蔡某某、张某丙、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傅某某、杨某某、陈某乙、吴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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