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任丘市东风美食街悦来便利店,个体工商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19年2月底至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身份不详)在任丘市东风美食街悦来便利店内放置一台具有赌博性质的赌币机,为他人提供赌博活动,非法获利约8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认定刘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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