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住**市**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永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伙同宁某某在永清县刘街乡渠头村用手机微信非法经营六合彩彩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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