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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住浏阳市**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4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6日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彭某某(已判决)在本市设立3个窝点,坐庄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其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彭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周某某在本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中,利用微信坐庄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通过赌博网站报单给上线,共计收受投注1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人彭某某、周某某作有罪供述,但未找到其下线取证,亦无法调取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印证,导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营利情况,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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