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洮南市**街**。因本案于2019年3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为“捕鱼猎人”赌博游戏担任币商,给玩家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互相兑换服务,以买卖游戏币的差价非法获利九千余元,收取玩家赌资3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在案证据表明刘某某担任银商的相关赌博平台名称可能系“万人水果777”,该平台性质、具体获利、管辖情况,及与涉案吴某某等人建立的“捕鱼猎人”、“热血斗牛”、“万人炸金花”三款网络赌博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尚未查清,故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建议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对刘某某涉案相关财物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