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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开始,在南平市建阳区北门社区楼下邵某某经营的奶粉店门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朱某某、“小潘”经常合伙以“牛牛角”的方式开庄赌博,参赌人员自行而来,人数少3至5人,多则10余人,直到2018年3月29日晚被民警查获。期间,邵某某提供扑克牌和桌子,每次封庄后收取开庄赌博人员几十元不等的桌租费,至案发共收取人民币约5000元。

2018年3月29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朱某某等赌博人员共7人被当场抓获,次日11时40分许,邵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到案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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