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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绵阳市经开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孙某某、魏某某在“闲聊”APP 软件中申请账号注册,在该软件内建立“欢乐交友群”聊天群(ID为9000039861)。尔后三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先后各自招揽参赌人员共计80余人进入“欢乐交友群”聊天群,再利用在“四川熊猫麻将”APP软件建立亲友圈,让“欢乐交友群”中赌客在该麻将游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由大赢家按赌博标准,发出5、10、20元不等的“房费”至“欢乐交友群”,孙某某、魏某某、刘某某三人按照一星期一轮的方式轮流值班,房费由当日值班管理人员收取后三人平分。截止2019年底“闲聊”APP被查封时,三人通过抽取“房费”获利191020元。案发后,孙某某、魏某某分别退赃10万元,刘某某退赃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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