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6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体育路100号2501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甲、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周某某、史某某、何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3月30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
荆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的总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刘某某等人给平台客服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刘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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