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吉水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幢**号**室。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批准延长至2019年1月27日,同年2月2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以来,郯城县**镇**村徐某甲被江西省吉水县人刘某某拉拢在微信及网络平台“北京赛车”上参与赌博,出入资金100余万元,其中2016年12月6日徐某甲用徐某乙的农业账户向刘某某转账18万元,2017年1月8日徐某甲用徐某乙的农业账户向刘某某转账30万元,该两笔大额转账均是让刘某某给其上分赌博的,刘某某又将该两笔转账转给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2017年2月3日,徐某甲向刘某某提供的张某某的账号直接汇入现金42.5万元后,刘某某未为其上分,且关闭其平台账号,断绝联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刘某某是否系赌博网站代理不清,是否接受投注不清,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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