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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镇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镇**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工业园一厂房内开设赌场,现场抽水牟取暴利,侦查机关现场查获周某某等六人参与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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