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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5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青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下旬至3月18日期间,同案人员诸葛某某与余某某、朱某甲合伙在青田县**乡**村**路**号(朱某乙家)、**乡**村**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乡**村**岙**号老房子和**乡**村**岙**号老房子以“玉米摊”的形式开设赌场,并召集赌博人员到赌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同案人员朱某乙为他们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同案人员诸葛某某和朱某甲在**乡****村**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头9150余元,诸葛某某从抽头中获利2700余元,朱某甲从中抽头获利6300余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取场地费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同案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三百六十八条,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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