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渔场**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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