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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渔场**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初以来,许某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社区杜村东南角鱼塘、吴墅社区东南角一无名农庄等地,多次组织约80人赌博,每场赌资约200万元,抽头渔利十余万元。赌客采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参赌。摇骰子的人称为“皇帝”,是以刘某某为首的湖北籍人员当皇帝坐庄,为赌场正常运转起到积极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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