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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中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街坊******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乌拉特中旗**镇**超市四楼851室内摆放两台游戏机(“美女与帅哥”黑和红游戏机一台,同时可供8人进行赌博;“车行天下”打鱼机一台,同时可供10人进行赌博)供他人进行赌博。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开设游戏厅进行调查时,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当时在蒙古国,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于2018年10月16日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挂为网上在逃,2018年10月29日被劝返回国,回国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其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后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定,认定结论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有的一台“车行天下”打鱼机(一台10座)其中一座可以认定为电子游戏赌博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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