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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号,现住井研县********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从成都购买8座鱼儿机和6座鱼儿机各一台、翻牌机五台存放家中。2019年12月30日借用其同学吴某某经营的KTV二楼仓库用于存放自己购买的二台鱼儿机和五台翻牌机,雇请卢某某帮忙上分,2019年12月31日下午该赌博场所正在经营时,被井研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参赌的人员黄某某等,扣押赌资7289元,并扣押涉案赌博的二台鱼儿机和五台翻牌机。经认定,涉案的赌博机器系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计19个操作键位。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向井研县公安局研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其经营赌场的时间短,获利较少,造成的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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