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村**组**号,住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绵阳市涪城区**队曾某某家自建房一楼租房内摆放了一台8人座“捕鱼机”和4台翻牌机的游戏机,并招聘朱某某为服务员进行上下分供人赌博。2018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某摆放的游戏机是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2019年4月25日,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游戏机及赌资1850元人民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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