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巨鹿县**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4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巨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巨鹿县万达第一城小区14号楼2单元402室内组织他人使用牌九聚众赌博,被巨鹿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该场赌局由刘某某、王某甲组织并抽头渔利,李某某负责场内饮食,赵某某负责赌场外围放哨,参赌人员王某乙等十九名赌博成员以牌九进行赌博,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赌资22600元,赌具牌九两副。另外刘某某、王某甲曾在东徐庄、铂翠湾聚众赌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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