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67********,壮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南宁市良庆区**街**号**房。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5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志耀,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因改变管辖于2020年9月20日将案件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12月18日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5年开始,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已起诉)代理“环球国际”、“皇冠”、“金沙”、“ 平心在线”等各赌博网站获取非法利益。为吸引赌客,黄某甲积极发展代理和股东,代理、股东可以从其本人以及下线人员交纳的赌资中获取“水钱”,也可以按照约定比例获取分成、承担风险。刘某某担任黄某甲下线代理,为黄某甲发展赌客。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扣押物品予以返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