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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5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外号雨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柬埔寨王国“大巨人”网络赌博集团YF站(易发彩票站)前台员工,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至柬埔寨王国巴域市木牌镇参与“大巨人”赌博网站易发彩票站(YF站)的运营维护。该网站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该站“前台”普通工作人员,负责通过QQ等通讯聊天平台,吸引赌客在上述赌博网站下注赌博。被不起诉人在上述赌博网站工作期间,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12万元。

2020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入境记录、工资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对赌博网站数据库等电子数据进行的远程勘验及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5.电子数据:赌博网站后台赌博数据、严某某使用的电脑中的财务数据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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