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杨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6组东风渠边开设一无名茶铺,提供“红中麻将”供人赌博予以抽成,抽成方式为自摸胡牌时抽2元。2019年8月15日下午,公安机关民警将该无名茶铺查处,当场挡获刘某某、杨某某。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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