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9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李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先后建立“三晋”系列和“赢天下”系列QQ红包赌博群,利用发QQ红包猜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该赌博群的“拉手”介绍社会人员进群赌博。经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案赌资13万余元,非法获利336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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