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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桂山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县桂山乡新兴村、桂库村等地以赌“花会”的形式开设赌场,每场参赌人次10人以上。其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赌场提供场地3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8日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珊溪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主花卉赌具一副。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身份证明、见证人身份证明、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李某乙、翁某某、苏某乙、包某甲、毛某甲、包某乙、包某丙、包某丁、毛某乙、吴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同案犯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毛某丙、毛某丁、黄某乙、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无其他从重情节。5.其已年满60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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