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罗某某(已判)及扶建平、毛龙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村加和超市三楼出租房内通过手机建立支付宝赌博群,召集赌博人员以“扫雷”抢红包形式在群内赌博,并使用“免死号”抽头获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与罗某某事先约定,帮罗某某拉赌博人进群赌博。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犯罗某某、毛龙某某、扶建平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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