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地天门市**队**,现住天门市**队**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2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刘某某在天门市白茅湖农场长湖大队自家房子一楼、四楼与朋友黄国波家中多次开设“揭三皮”赌场,通过“抽头渔利”的行为盈利,该赌场经营约半个月,直至2019年7月2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蒋场派出所民警抓获,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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