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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5********,汉族,专科毕业,凤凰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同案人黄某甲(已起诉)邀约先后伙同曹某某(不起诉)分别在凤凰县**镇**村**房、凤凰县**镇大**村唐某某私人住宅、凤凰县**镇**村黄某乙经营的雪茶厂内帮助黄某甲开设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的场所。赌博开始前,黄某甲与其邀约的刘某某、曹某某等人约定,每门坐庄人员必须携带5万元以上现金做为赌资;赌博过程中, 黄某甲安排人员分别在场内按庄家满档下庄所赢金额或者庄家通杀金额的百分之十进行抽水、赌场外望风放哨;赌博结束后,由黄某甲与坐门子的人一起清点当晚抽头渔利数额。若当晚黄某甲参与坐庄,则将渔利数额扣除场地费、人工费、烟、饮料等支出后平均分给四家坐门子的人;若黄某甲当晚未参与坐庄,则将渔利数额分成五份,四个门子及黄某甲各占一份,赌场场地费、人工费、烟、饮料等费用由黄某甲从其所占份额中予以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的一天,同案人黄某甲邀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前往其在凤凰县**镇**村**房开设的赌场坐门子,刘某某同意并邀曹某某一同前往。赌博过程中,黄某甲安排杨某甲负责场内抽水,杨某乙与其他人员在外望风放哨。黄某甲、莫某某(已起诉)各占一门坐庄,刘某某与曹某某合占一门坐庄,除四家坐庄人员外,场内尚有十余人在旁“飘叶”(赌博的一种方式,指将钱押于选定的门子进行比输赢)。赌博结束后,经清点当晚抽头渔利数额达5万余元,黄某甲、莫某某各分得12000余元,刘某某与曹某某一起分得12000余元。

2、2020年5月的一天,同案人黄某甲邀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前往黄某甲凤凰县**镇**村唐某某私人住宅开设的赌场坐门子,刘某某同意并邀曹某某一同前往。赌博过程中,黄某甲安排杨某甲负责在场内抽水,杨某乙与其人员在外望风放哨。黄某甲、莫某某各占一门坐庄,刘某某与曹某某合占一门坐庄,除四家坐庄人员外,场内尚有十余人在旁飘叶。赌博结束后,经清点抽头渔利数额达3万余元,黄某甲、莫某某各分得6000余元,刘某某与曹某某一起分得6000余元。

3、2020年5月13日22时许,黄某甲组织邀约罗某某、刘某某、莫某某、欧某某等人组织邀约二十余名赌博人员在凤凰县**镇**村黄某乙的**房一楼办公室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刘某某、曹某某、罗某某、欧某某等人被民警查获。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2000元;同日,同案人曹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2000元;同年11月25日,同案人莫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黄某甲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湖南凤凰县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流水清单、凤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凤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黄某甲、莫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黄某乙、唐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他人邀约,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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