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路**号,住慈利县**镇**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9月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3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上半年以来,卓某某从覃某某手中取得“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游戏的代理盘,并接受赵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报码投注。期间,卓某某使用李某某、蒋某某的银行账户结算赌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卓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帮卓某某收取、转存赌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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