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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资兴市**乡**村**组**号,现住地资兴市**市场**栋**单元**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樊某甲(另案处理)因经济紧张,意图通过开设赌博游戏室赚钱,经他人介绍以4800元的价格通过网上从广东购买“黑红梅方”二手赌博游戏主机(配有可操作的8台分机),随后在**加油站附近以每月600元的租金租了一门面开设赌博游戏室。2019年10月20日左右正式经营,樊某甲以100元/天的工资请了一个外号叫“霞某某”的女子上分,因没什么生意未发工资,该女子做几天不肯做走了,樊某甲于同年10月23日起以100元/天的工资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负责上分。2019年11月16日,该赌博游戏室被群众举报,赌博游戏机均被阳安路派出所民警砸毁并停业。樊某甲请人将被砸毁的游戏机修好后于2020年1月1日再次开业,到2020年1月7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甲等人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记录、交易明细、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刘某乙、龙某某、黄某甲、周某某、袁某某、曾某某、樊某乙、方某某、黄某乙、樊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从犯,受雇于樊某甲在赌场从事上分等服务工作,领取固定工资,且该赌场开始时间不长,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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