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2018年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会员接受投注,其利用手机、电脑等电子通讯设备登陆网站参与网络赌博,持有并使用网站288****,代理帐号*****,在发展钟某某成为会员后,为其开设网站会员账号接受投注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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