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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2018年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会员接受投注,其利用手机、电脑等电子通讯设备登陆网站参与网络赌博,持有并使用网站288****,代理帐号*****,在发展钟某某成为会员后,为其开设网站会员账号接受投注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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