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9月21日本院对刘某某作出逮捕决定,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某(值班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1日重报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7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位于贵阳市花溪区园亭路**号民房**楼游戏机室内,利用一台捕鱼机(10个位置,可为10人提供独立操作的博彩机)和一台草花机(共7台,可为7人提供独立操作的博彩机)为他人博提供场所。经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带班**,并为以上共计17台博彩机提供技术支持。后经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认定,该17台游戏机属博彩类游戏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作为游戏机室的**上班一周就被查获,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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