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居委**宿舍,住涟源市**镇**村**小区。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4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有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14日至7月12日,2019年8月12日至9月12日)。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开始,刘某某和李某某同居在**小区第**栋**单元**室的李某某家,其二人分分合合多次。2019年3月中旬,二人分手。2019年4月8日早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得知李某某回到惠民小区,就携带一小块塑料板撬开门挤入李某某家中,刘某某想强行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就将李某某按倒在沙发上,并压在李某某身上,刘某某边用手隔着衣服抓李某某的胸部,边用手扯脱李某某的裤头,将李某某的裤头扣子扯掉,遭到李某某的反抗。此时李某某手机响了,刘某某自己离开了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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