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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一案)_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小名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121************,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系该村村民。该刘于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刚入驻秦岭花世界市场的“**花卉”店主高某某找来工队对大棚内进行装修改造并建设办公用房。刚开始施工便遭到刘某1、刘某2(均已提起公诉)和刘3、刘4(均不起诉)、刘某某强行阻挠,以占他们六队的地为由要求由他们装修和建设。迫使高某某停止施工十余天,后经秦岭花世界市场管理人员刘某某多方协调,刘某1提出高某某给其5000元,才允许他的施工队继续施工。高某某为继续对大棚进行装修并建设办公用房,迫不得已通过刘某1给刘建如3000元现金。刘某某对其刘某1强要高某某3000元现金的行为不知情。

2015年以来,刘某1伙同刘某2等人以秦岭花世界市场占有该村土地为由,迫使商户将大棚装修、沙子供应等交由刘某1、刘某2、刘某某、刘4等人实施,发现商户自行施工,便采取辱骂、哄闹等方式进行阻挡。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自行成立卸货队,以图控制垄断市场内的全部卸货生意,2016年后,刘某1任命刘某2任卸货队队长,要求统一由商户和刘某1和刘某2联系,由刘某2分配任务,抽成后分配卸货报酬,卸货工人不能私自承接卸货任务。刘某某在卸货队中作为卸货工人参与卸货服务。

2016年,“禅悦多肉”店主李某入驻秦岭花世界后,聘请王某工队对自己的大棚进行装修改造,被刘某2、刘某某发现后挡停。迫使李某将该店内挖水渠工作和沙子交由刘某某等人实施和供应。李某向刘某某支付工费1800元左右。

本院认为,刘某某虽参与了卸货队,向商户提供卸货服务和装修服务,但其仅为临时雇佣,没有参与刘某1、刘某2的犯罪活动,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有一定违法行为,但对刘某1强拿硬要高某某现金不知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页无正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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