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莒县**街道**街**号,现住莒县**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929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08年以来,刘某某伙同宗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等人,把持基层政权,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煽动村民闹事、堵路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对村民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并借机敛财,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现将有关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3月份,刘某某伙同宗某某、许某某,以房租涨价、以职权威逼的方式,强迫柳某某使用刘某某的工程队建设生产车间,该工程最终建筑费用为41.9万元整。经莒县******集团对该工程进行造价,该工程造价为366847.37元。

2.2011年6月份,刘某某伙同宗某某、许某某,采取以职权威逼的方式,强迫莒县**集团出资58500元、村民王某某出资30000元,使用刘某某自己的工程队,对莒县海汇加油站北侧道路进行道路硬化。经莒县******集团对该工程进行造价,该工程造价为48097.89元。

3.2011年6月,刘某某伙同宗某某、朱某某、牛某某等人,在柳某某承包合同未到期之前,强拆其在大果街村老金刚石厂的房屋,造成柳某某损失二十余万元。

4.2010年,刘某某伙同宗某某等人,采取堵工厂门口的方式,威逼盛某某将之前与村委签订的合同作废,重新签订新合同,村委成员堵门的行为造成盛某某的某某精铸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莒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