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遵化市**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其为徐某某联系液化气站、组织液化气配送员开会均为其工作行为,且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同时其与石门**液化气站、西下营**液化气站、平安城**液化气站并未发生商品或服务交易,因此其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刘某某未实施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天然气配送员收取提成的行为,因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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