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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祥徕”,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地:湖南省衡东县**镇**社区**组。因本案强迫交易行为,于2019年3月2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衡东县**镇**小区建设用地自本县**镇**社区、**社区的部分土地中征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康某甲(已判刑)及康某乙、康某丙(另案处理)承揽了**小区**栋的吊装服务,倚仗自己为本地人,以**小区使用了其组上的土地及其花钱承包了吊装为由,通过言语威胁、堵电梯、阻工等手段,强迫**小区**栋的部分业主接受其提供的商品及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强行向**栋**室、**室业主提供装修用的沙子、水泥和吊装服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万余元。

2019年3月24日,康某甲得知**栋**室业主单某某自行联系工人装修及吊装,便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康某乙、康某丙到现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见状遂要求工人停工,并提出由其一行人为其提供吊装服务的要求,遭到单某某拒绝,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强行拖沙堵电梯,并欲强行运沙至单某某家中,遭到单某某拒绝并报警。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衡东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22日,衡东县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衡东县公安局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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