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系该村村民。该刘于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刘某1(已提起公诉)伙同刘某2(已提起公诉)等人以秦岭花世界占有该村土地为由,迫使商户将大棚装修、沙子供应等交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不起诉)等人实施,发现商户自行施工,便采取辱骂、哄闹等方式进行阻挡。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自行成立卸货队,以图控制垄断市场内的全部卸货生意,2016年后,刘某1任命刘某2任卸货队队长,要求统一由商户和刘某1和刘某2联系,由刘某2分配任务,抽成后分配卸货报酬,卸货工人不能私自承接卸货任务。刘某某在卸货队中作为卸货工人参与卸货服务。
本院认为,刘某某虽参与了卸货队,向商户提供卸货服务,但其仅为临时雇佣,没有参与刘某1、刘某2的犯罪活动,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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