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200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路**号附**号。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8月1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芒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芒市阔时路上段佛光寺旁的人行道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苹果8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36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被抢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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