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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辛集市**大街**宿舍**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辛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与段某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段某某起诉至辛集市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7 年05 月26 日判决刘某某对所欠借款及利息偿还给段某某,2017 年11 月01 日辛集市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至刘某某,2018 年06 月12 日辛集市人民法院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发出《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将从账号为62358200990******** 的卡内支取或转出的10.75 万元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至辛集市人民法院,并于2018 年06 月19 日送达至刘某某。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已经收到《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10.75 万元交至辛集市人民法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辛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隐藏、故意转移财产的证据不足,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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