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2********,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7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创立湖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17日,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决定准予**物流注销登记。2015年6月29日,**物流雇员廖某某在驾驶车辆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熊某某受伤。

2017年11月10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物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熊某某607564.01元。**物流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3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物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熊某某511564.01元。**物流收到判决书后,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12月5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8年12月6日,该院向**物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物流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2019年1月21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8执6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被执行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熊某某支付511564.01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到裁定书后仍未履行。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之妻张运来一次性付款1669986元购买长沙市雨花区**环*段**号*****小区(二期)南区**栋**房。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该局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商贸城**区*栋*号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缴纳55万元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2020年7月17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将判决全部履行完毕出具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全部履行判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