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3********,汉族,中专肄业,住郑州市**区**街16号院46号楼64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5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本金179333.33元及利息(应扣减已支付的4万元利息),刘某某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以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其实际购买的位于郑州市**区**路66号院2号楼2413的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后将售房款用作其他支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另查明,移送审查起诉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取得了原民事债权人石某某的刑事谅解。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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