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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郑某某(同案不起诉)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横岗北路共同开设广州**皮具有限公司,并雇佣员工进行生产。2017年9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拖欠该公司14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23135元的情况下,为逃避支付工资而逃匿。2017年11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州**皮具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刘某某仍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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