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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3********,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街**号楼**单元**室,住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23日、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2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至11月间,刘某某组织工人在房山区良乡**主题酒店3层进行装修施工,工程进行至11月时,工人找不到刘某某,电话也联系不上该人,随后工人到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欠薪情况,经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刘某某共计拖欠39人工资共计223353元,2019年1月间其家属已将拖欠工人的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认定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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