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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金塔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肃省金塔县人,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金塔镇********室,住甘肃省金塔县金塔镇******单元**号,无前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6日退回金塔县公安局一次补充侦查,同年8月16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金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雇佣贾某某到该公司沙石料厂从事设备维修及看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5500元,贾某某在刘某某沙石料厂工作至2019年5月23曰,刘某某未支付贾某某工资。2019年8月,刘某某与贾某某对贾某某工资进行了结算,实际以每月5000工资计算后刘某某向贾某某出具了欠条,欠条显示刘某某拖欠贾某某工资75776元,同年9月刘某某向贾某某支付5000工资。后刘某某再未向贾某某支付工资,2019年12月,贾某某向金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在调查期间经多次联系查找,刘某某拒不配合调查。金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金塔县励进矿业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刘某某未按规定履行,且以逃匿的方式逃避调查,拒不支付贾某某劳动报酬70776元。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确实存在拖欠贾某某工资的事实,但刘某某和贾某某之间有10万元的借款,且约定了利息,在刘某某向贾某某还款时,二人也未约定到底还的是借款和利息、还是工资。到底刘某某拖欠贾某某多少钱工资,以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经一次补充仍未查清。因此,认定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决定,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2020年8月21日,金塔县公安局已将扣押的现金发还给贾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塔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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